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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有悖劳动合同,对职工无效

  来源:原创  日期:2007-5-17   责任编辑:沈晓勤
    麻烦事儿
  
    周先生在某合资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2005年,该公司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大会,宣布因股权转让机构重组,单位要进行新的人事任免。在这次人事任免中周先生被免去经理职务,因为他所在的技术部被撤销,他没有岗位了。
  
    不久,公司给周先生安排了一个新的岗位,就是资料管理员,并宣布对他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一切待遇都降低。周先生向公司新任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提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更换了他的工作岗位,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称,按照员工守则规定,总经理有权力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如果周先生因此主动提出辞职,那么他应该给予单位一定的赔偿。
  
    周先生想问,如果他辞职真的要给单位赔偿吗?
  
    顾问解答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尽管该公司强调员工守则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按照员工守则规定公司有权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但员工守则的有关条款本身就是违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应该认定为无效条款。员工守则中不合理而且与劳动法相违背的相关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要经职工同意才行。因此,该公司在既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又不能与周先生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地址:http;//www.daqzrc.com/article/82cu482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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