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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警惕用工企业“试用期”陷阱

  来源:原创  日期:2007-5-17   责任编辑:沈晓勤
    “单位提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合同,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昨天,市区的小应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小应说,他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前,他联系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助理职位,前几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但是在和人事经理交谈时,对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转正以后再签订合同等条件。他担心没有合同保障,试用期满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小应说,这不是他杞人忧天,他的一个老乡是去年的毕业生,在去年年底一次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水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当时就答应了。在试用期期间,为了能够留下来,他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在眼看试用期将满的时候,老板却告诉他不用上班了,原因是他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最后甩出800元钱给他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其打发了。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什么规定?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满为名炒你鱿鱼,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地址:http;//www.daqzrc.com/article/77y2vjtxt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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