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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不要盲目和用工单位私了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07-5-17   责任编辑:沈晓勤
    2007年1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农民工刘化勤颤抖着伤残的手,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30168元执行款。他激动地说,还是法律保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官一再叮嘱他要携带好钱款,平安返家过年。
  
    说起刘化勤的工伤索赔,他还走了一段曲折的路子呢。
  
    因工受伤,糊里糊涂签协议
  
    今年45岁的刘化勤2005年3月到镇江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双方约定月工资837元。2005年11月28日,刘化勤在镇江市丹徒区大路镇农贸市场施工工地开搅拌机作业时,右手被机器轧伤,导致右手拇指关节软组织缺损,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食指末节完全离断伤。经治疗到2006年3月康复。
  
    2006年1月25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化勤的伤为工伤。2006年4月17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化勤的伤为九级伤残。
  
    由于刘化勤不了解有关工伤赔偿的法规,2006年7月10日,在镇江市某镇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建筑公司和刘化勤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化勤10000元工伤待遇。7月11日刘化勤领取了10000元工伤补偿。
  
    协议反悔,申请劳动仲裁
  
    后刘化勤得知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于2006年10月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总共支付工伤待遇42000多元。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化勤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应当得到及时治疗和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刘化勤与建筑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刘化勤也领取了10000元工伤补偿费,但是一方面是刘化勤不了解相关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另一方面这一调解协议与劳动法规有较大差距,显失公平。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刘化勤在工伤治疗和休息期间应享受工伤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4个月工资的伤残津贴。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96元(8个月的工资),因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化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96元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9948元。
  
    仲裁委、法院依法维权
  
    经调解无效,2006年10月24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2006年7月10日建筑公司与刘化勤达成的调解协议。建筑公司与刘化勤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10月12日终止。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化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合计401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需支付30168元。
  
    裁决生效后,刘化勤于2006年12月21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12月22日发出了执行令。2007年1月8日,30168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怎样维权
  
    刘化勤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因工致伤后不能得到赔偿而无钱治病,更谈不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了。面对工伤纠纷,要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合同、保留证据。外出打工,农民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有关的用工合同、上岗证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如出现企业瞒报工伤的,打工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当打工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不盲目和用工单位私了。用工单位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遇到工伤纠纷后,农民工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而不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用工单位不及时履行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地址:http;//www.daqzrc.com/article/76qecqa5l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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